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0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15號

拆屋還地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22 日

法官林麗玲李昆霖袁雪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上字第815號

上訴人
陳志誠(即陳風調之承受訴訟人)
上訴人
陳靖芬(即陳風調之承受訴訟人)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彥寧律師
被上訴人
廖葉淑真
被上訴人
廖東榮
被上訴人
廖東昇
被上訴人
陳廖淳淳
共同訴訟代理人
廖振洲律師
複代理人
吳聖平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經本院判決後,上訴人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志誠、陳靖芬為上訴人陳風調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前開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68條、第175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同法第177條第3項亦定有明文。依此規定,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故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最高法院76年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本件上訴人陳風調於民國106年2月7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上訴人陳志誠及陳靖芬(下稱陳志誠等二人),有戶籍謄本可稽。陳志誠等二人聲明承受訴訟,合於首開規定,應予准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麗玲

法 官 李昆霖

法 官 袁雪華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魏淑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上字第815號於民國 107 年 01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拆屋還地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