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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8 日

法官李媛媛陳婷玉林翠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

上訴人
黃金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給付退休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4萬6,88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陳婷玉

法 官 林翠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8 日

書記官 黃文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於民國 105 年 06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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