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
- 上訴人
- 黃金宗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金橋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退休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5月24日本院104年度重勞上字第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貳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對被上訴人提起給付退休金事件,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依其上訴狀所載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34萬6,887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9萬4,2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