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8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85號
- 上訴人
-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 兼法定代理人
- 江美慧
- 上訴人
- 周瑞雲
- 上訴人
- 李玲珠
- 上訴人
- 粘麗美
- 上訴人
- 陶德賢
- 上訴人
- 劉志鴻
- 上訴人
- 陳淑娟
- 上訴人
- 陳明輝
- 上訴人
- 王巾心
- 上訴人
- 羅樹松
- 上訴人
- 林慶珍
- 上訴人
- 黃建霖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靖騰律師
- 被上訴人
- 唐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江美慧為上訴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周瑞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同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瑞雲,於本院判決送達後變更為江美慧,有上訴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提出之喜市公寓大廈第19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及推選職務會議紀錄各1份可稽,江美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