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40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408號
- 異議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異議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 異議人
-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同上
- 異議人
-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
- 兼上一人
- 法定代理人
- 廖秀松
上列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8月24日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408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異議駁回。
理由
一、按抗告法院之裁定,以抗告不合法而駁回者,不得再為抗告。但得向原法院提出異議,前項異議,準用第484條第2項及第3項之規定,民事訴訟法第486條第2、3項定有明文。本件異議人對本院民國105年8月24日105年度抗字第1408號裁定具狀表示「民事聲明異議聲請本件11案33位推事迴避、聲請回復原狀等」狀,係就前揭裁定提出異議,合先敘明。
二、本件異議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954至962號裁定,提起抗告,未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原法院於105年6月22日裁定命異議人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分別於同年7月5日、7日、9日送達異議人之住所或指定送達之郵政信箱,有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8、10、12至13頁)。異議人逾補費期限仍未補繳抗告費,亦有異議人提出之本件訴訟費用由原審負擔等書狀、原法院收費答詢簡表、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參(見本院卷第15至21頁、23至24頁),是本院於105年8月24日以其抗告不合法而裁定駁回之,於法並無違誤,異議意旨指摘本院上開裁定不當,聲明異議,自有未合,應予駁回。至於異議人聲請迴避部分,業由本院另以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31頁),附此敘明。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