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
- 聲請人
-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馬英九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本院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不合法(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7日本院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稱:原確定裁定就伊提起蔡英文當選無效之訴,荒腔走板、偷換論題及捏造論據,並未進行本案實質審理,而無判決,涉及瀆職、圖利罪嫌,爰依法聲請再審,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云云,然其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前開說明,自可認其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是本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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