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6號
- 聲請人
- 林秀卿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299 號),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僅泛稱:伊等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4309號損害賠償事件追加承審法官蘇嘉豐為被告,蘇嘉豐法官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款規定自行簽報院長准予迴避,不應分案裁定並要求抗告人負擔抗告費,爰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本院卷第4 頁正、背面);對於聲請人究竟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全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