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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許紋華王怡雯李瑜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766號

聲請人
林秀卿

      許榮棋

      莊榮兆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裁定(105年度聲字第1312號)提起抗告,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而聲請訴訟救助者,關於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提出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並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109 條第2項、第284條之規定自明。又所謂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對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312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05年度抗字第1299 號),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僅泛稱:伊等於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4309號損害賠償事件追加承審法官蘇嘉豐為被告,蘇嘉豐法官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1 款規定自行簽報院長准予迴避,不應分案裁定並要求抗告人負擔抗告費,爰請准予訴訟救助云云(本院卷第4 頁正、背面);對於聲請人究竟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籌措款項支出訴訟費用之信用技能等項,全未提出任何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之聲請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王怡雯

法 官 李瑜娟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強梅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766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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