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
- 抗告人
- 即被上訴人
- 陳俊弘
- 即被上訴人
- 陳芸儀
- 即被上訴人
- 陳芸齡
- 即被上訴人
- 陳芸皓
- 相對人
- 即上訴人
- 陳俊樑(兼賴燕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主文欄中關於「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理由欄中第二段第一行及第八行關於「105年度重上字第5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