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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85號

確認會議決議無效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0 日

法官謝碧莉黃麟倫匡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1285號

上訴人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法定代理人
江美慧
上訴人
周瑞雲
上訴人
李玲珠
上訴人
粘麗美
上訴人
陶德賢
上訴人
劉志鴻
上訴人
陳淑娟
上訴人
陳明輝
上訴人
王巾心
上訴人
羅樹松
上訴人
林慶珍
上訴人
黃建霖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靖騰律師
被上訴人
唐國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事件,聲明承受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江美慧為上訴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周瑞雲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之法定代理人其代理權消滅者,應由有代理權之法定代理人承受訴訟,同法第17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之法定代理人原為周瑞雲,於本院判決送達後變更為江美慧,有上訴人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於民國106年6月26日提出之喜市公寓大廈第19屆第2次區分所有權人大會會議紀錄及推選職務會議紀錄各1份可稽,江美慧具狀聲明承受訴訟,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審判長法 官 謝碧莉

法 官 黃麟倫

法 官 匡 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 王韻雅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1285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10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會議決議無效,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