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4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48號
- 上訴人
- 黃彥齊
- 上訴人
- 林碧容
- 被上訴人
- 朱修詩
上列當事人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4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4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就財產權之訴訟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 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 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所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14日所為105年度上字第4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萬1,794元,經本院於106年1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而該裁定已於106年1月24日送達上訴人,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 有送達證書、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狀資料查詢清單在卷可稽,依上揭規定,上訴人提起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