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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8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24 日

法官陳雅玲吳燁山林俊廷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859號

上訴人
陳文亮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林文斌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15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85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柒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並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零壹佰陸拾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並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二審判決,就新臺幣(下同)192萬2,965元部分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3萬0,160元,復未依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7 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依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第442條第2 項前段之規定,認為其上訴不合法,以裁定駁回之。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吳燁山

法 官 林俊廷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鄭淑昀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859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24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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