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66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89號

履行契約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藍文祥賴秀蘭邱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上字第989號

上訴人
蘇俊璘(原名蘇辰閎)

上列上訴人與林章立間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本院105年度上字第989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又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依第2項委任,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對於本院105年度上字第98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據繳納第三審裁判費,且未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具狀聲請第三審法院為之選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月26日以裁定命上訴人於收受裁定7日內補正,該裁定於106年2月7日送達上訴人,有卷附送達證書可稽(見本院卷第107頁)。而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見本院卷第108頁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故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賴秀蘭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上字第989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契約,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