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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

給付退休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李媛媛林翠華蕭胤瑮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

上訴人
王曉東
上訴人
洪金財
共同代理人
蔡家豪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國立臺灣大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聲請退還溢繳之裁判費,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N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壹拾伍元應予返

還。

理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向第二審法院上訴,依同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又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於原審請求被上訴人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經本院前審為廢棄原審判決,改判為命被上訴人給付之判決。被上訴人聲明不服,經最高法院第一次發回更審。嗣於民國106年3月7日經本院以10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判決上訴人敗訴。上訴人對本院上開更審判決不服,聲明上訴,則依上開說明,上訴人再行上訴,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業於106年4月20日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2萬9,715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為憑,核屬溢繳,上訴人聲請返還上開溢繳之裁判費,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媛媛

法 官 林翠華

法 官 蕭胤瑮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映汶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勞上更㈠字第5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5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退休金,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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