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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32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法官滕允潔陶亞琴邱景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332號

抗告人
林子雅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林金鴻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98 號)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11日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 年度聲字第77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相對人林金鴻(即原告)與抗告人(即被告)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98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抗告人並未收到相對人於民國104年8 月31日所提民事準備暨聲請調查證據狀,然該案承審法官於民國105 年2 月25日下午2 時在原法院民庭大樓第三法庭時未糾正相對人,竟於兩造攻防資訊不對等情況下,花費近20分鐘教導相對人訴訟代理人如何更改、添加訴之聲明,並提點訴之聲明中關於執行費用應否剔除等事項,經抗告人發言指正後,承審法官竟又當庭提點相對人訴訟代理人關於無中生有之104 年8 月31日民事準備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所載時效問題,且時間點係在抗告人質疑其迴護相對人之後(該言詞辯論筆錄記錄之順序有誤),然對於抗告人請求調閱本院88年度上字第959 號、92年度上字第414 號等卷宗均置之不理,其心態偏頗,不言可喻。另原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837號事件亦由同一法官承審,其對於抗告人在另案104 年11月19日辯論期日及104 年11月22日民事陳明狀所主張之關鍵論點完全忽略,嗣於判決書中亦隻字未提,其公正性令人質疑,爰依法聲請法官迴避,惟原裁定不察,駁回抗告人之聲請,自有違誤,為此提起本件抗告等語。

二、按民事事件,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者,係以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之情形而不自行迴避,或法官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為要件,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規定甚明。而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 項第2款規定法官有應自行迴避而不自行迴避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據而聲請法官迴避者,應以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為其原因事實(最高法院69年台抗字第457 號判例意旨參照)。且依同法第34條第2 項、第284 條之規定,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之。至若僅係訴訟進行指揮不當,或於曉諭發問態度欠佳,或對案件審理有所遲緩,在當事人主觀上疑其有偏頗之虞者,自不得據為聲請迴避之原因(最高法院86年度台抗字第265 號判決意旨參照)。

三、經查,抗告人指稱原法院104 年度重訴字第598 號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承審法官於庭訊時教導相對人(即原告)訴訟代理人更改、添加訴之聲明、及提點時效問題乙節,雖提出該案105 年2 月25日言詞辯論筆錄為據(本院卷第13至14頁),惟法官於審理程序中若認當事人之聲明或陳述有不明瞭或不完足,本可依民事訴訟法第199 條第2 項規定為發問或曉諭,並令當事人為敘明或補充之,核屬承審法官本諸其對兩造爭執事項之心證及法律確信而為訴訟指揮、闡明之職權行使。且參酌相對人於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所提104 年8 月31日民事準備暨聲請調查證據狀,業已提出時效問題(見該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卷宗第86至89頁),故承審法官於上開期日詢問相對人對於抗告人之主張內容是否包括上開書狀所載時效問題等語,自無逸脫闡明權行使之範圍。另承審法官縱未依抗告人之聲請調閱卷宗資料,亦屬承審法官就證據取捨採納與否,而為訴訟指揮之範疇,均難僅憑抗告人之主觀臆測,遽認承審法官執行職務有何偏頗之虞。至抗告人指稱其與相對人間另案即原法院104 年度訴字第1837號案件,亦係同一法官承審且忽視關鍵論點,其公正性令人質疑云云,然該事件與本案並非同一事件,亦無上下級審關係,顯與民事訴訟法第32條第7 款之法官迴避要件不符;且同一法官於他案之判決理由是否允當,當事人應採上訴程序以為救濟,要非聲請本案法官迴避之事由。此外,抗告人已未提出其他可供即時調查之證據,釋明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何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等足使人疑其為不公平審判之事實,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法官迴避,於法自有未合。是原法院裁定駁回其聲請,尚無違誤,抗告意旨猶持前詞,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外,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繳納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滕允潔

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邱景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泰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32號於民國 105 年 08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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