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7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377號
- 抗告人
- 嚴悅懷
- 相對人
-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永誠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定方,嗣本院於105年8月31日裁定後,於同年9月10日判決送達(見本院卷第17頁)前,已於同年6月7日變更為陳永誠,有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相對人聲明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陳永誠承受訴訟,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