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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77號

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05 日

法官李國增黃珮禎王幸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1377號

抗告人
嚴悅懷
相對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陳永誠為相對人法定代理人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最高法院76年度第10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

二、經查:本件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原為黃定方,嗣本院於105年8月31日裁定後,於同年9月10日判決送達(見本院卷第17頁)前,已於同年6月7日變更為陳永誠,有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變更登記表在卷可稽。揆諸上開說明,相對人聲明應由其法定代理人陳永誠承受訴訟,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李國增

法 官 黃珮禎

法 官 王幸華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1377號於民國 105 年 1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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