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2 分鐘讀完全文 842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20號

假扣押聲明異議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4 月 22 日

法官彭昭芬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620號

抗告人
張少輝
代理人
方文萱律師

      周志潔律師

      張哲維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三泰間請求返還借款聲請假扣押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年3月14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七日內,提出假扣押聲請、聲明異議及抗告委任代理人之委任狀。

理由

一、按代理人應於最初為訴訟行為時,提出委任書,民事訴訟法第69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5款、第444條第1項規定,由代理人提起抗告,而其代理權有欠缺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抗告法院應以裁定駁回抗告,但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先定期間命補正。

二、本件抗告人委任代理人對相對人聲請假扣押,經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5年度司執全字第130號裁定駁回其聲請,抗告人委任代理人向原法院聲明異議,經原法院以105年度執事聲字第21號裁定駁回其異議,抗告人復委任代理人對之提起抗告。惟查其所提之委任狀均為彩色影印本,非原本,應予補正。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後7日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審判長法 官 彭昭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4 月 22 日

書記官 莊智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620號於民國 105 年 04 月 22 日裁判,案由為假扣押聲明異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