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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64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1 日

法官蕭艿菁王麗莉林純如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964號

抗告人
魏高明
抗告人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抗告人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
法定代理人
魏陳秀芳
抗告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其書狀雖記載為「民事聲明異議等狀」,依上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5月13日、同年5月1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逾期迄未據補正(見本院卷第13-14頁),其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蕭艿菁

法 官 王麗莉

法 官 林純如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王靜怡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64號於民國 105 年 05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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