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抗字第964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抗字第964號
- 抗告人
- 魏高明
- 抗告人
- 百視亨企業有限公司
- 抗告人
- 運轉實業有限公司
- 兼上二人
- 法定代理人
- 魏陳秀芳
- 抗告人
-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法官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966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本編規定,應為抗告而誤為異議者,視為已提起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95條前段定有明文。本件抗告人對原裁定聲明不服,其書狀雖記載為「民事聲明異議等狀」,依上開規定,應視為提起抗告,合先敘明。
二、次按提起民事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預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預納裁判費,前經原法院於民國105年4月25日以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補正,該裁定已分別於同年5月13日、同年5月10日合法送達抗告人,有卷附送達證書足據。抗告人逾期迄未據補正(見本院卷第13-14頁),其抗告自非合法。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