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11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林陳松曾錦昌鄭威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1111號

聲請人
杜色
訴訟代理人
林瑞富律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杜岸等間撤銷贈與事件(本院105年度重上字第376號),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陳燁真法官所為103年度重訴字第569號判決(下稱士林地院判決),係在伊聲請法官迴避後,應停止訴訟程序而不停止無權所為判決,為維護審級利益,本件上訴事件合議庭吳麗惠

定,將士林地院判決廢棄發回,詎上開合議庭法官拒絕伊之請求,顯係包庇陳燁真法官之枉法裁判行為。爰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及第2項但書規定,聲請上述合議庭三位法官迴避云云。

二、按當事人如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之規定聲請迴避;然所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係指法官對於訴訟標的有特別利害關係,或與當事人之一造有密切之交誼或嫌怨,或基於其他情形客觀上足疑其為不公平之審判者而言;若僅憑當事人之主觀臆測,或不滿意法官進行訴訟遲緩,或認法官指揮訴訟欠當,均不得謂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本件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第2款規定,聲請本院合議庭吳麗惠法官、王麗莉法官、王永春法官迴避,並未提出證據釋明上開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民事訴訟法第34條第2項及第284條規定參照)。聲請人泛稱上開合議庭拒絕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定,將士林地院判決廢棄發回,顯係包庇陳燁真法官枉法裁判而有偏頗之虞云云;惟法官係依職權認定事實適用法律而為裁判,尚非可以法官未遽依當事人之請求裁判為由即認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聲請人指稱上開合議庭法官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顯屬無據。本件聲請人聲請法官迴避,不應准許。另最高法院29年抗字第56號及69年台抗字第457號判例,現仍為有效,聲請人擅稱上開判例違法、無效云云,為不可採,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法官、王麗莉法官、王永春法官應依民事訴訟法第451條規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9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陳松

法 官 曾錦昌

法 官 鄭威莉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垂福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字第1111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09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