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037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

選舉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7 月 28 日

法官翁昭蓉劉又菁鍾素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馬英九間當選無效事件,聲請人對於中華民國105年6月27日本院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裁定聲請再審,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1條第1項第4款之規定,應表明再審之理由。所謂「表明再審理由」,必須指明確定裁判有如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始為相當,倘僅泛言有何條款之再審事由,而無具體情事者,仍難謂已合法表明再審事由,既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即為無再審之事由,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可認其再審之訴或再審聲請不合法(最高法院60年台抗字第538號、61年台再字第137號、70年台再字第35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聲請人對於民國(下同)105年6月27日本院105年度選再字第1號確定裁定(下稱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僅泛稱:原確定裁定就伊提起蔡英文當選無效之訴,荒腔走板、偷換論題及捏造論據,並未進行本案實質審理,而無判決,涉及瀆職、圖利罪嫌,爰依法聲請再審,請求廢棄原確定裁定云云,然其未指明原確定裁定有何合於法定再審事由之具體情事,依前開說明,自可認其未合法表明再審事由,且性質上無庸命其補正,逕以其再審為不合法駁回之,是本件再審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再審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劉又菁

法 官 鍾素鳳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常淑慧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61號於民國 105 年 07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