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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

選舉無效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21 日

法官許紋華賴錦華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

聲請人
楊天錫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當選無效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5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3 號裁定、105 年6 月21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6 號裁定、105 年6 月27日本院105 年度選再字第1 號裁定、105 年6 月24日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105 年7 月28日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105 年7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62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人對本院105 年度選再字第1 號裁定、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

㈠按聲請再審,應對已經確定之裁定為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07 條規定自明。倘當事人對尚未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並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㈡經查,本院105 年度選再字第1 號裁定係於105 年6 月27日為裁定,並於105 年6 月30日送達聲請人;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係於105 年6 月24日為裁定,並於105 年7月1 日送達聲請人。聲請人收受上開裁定後,分別於105 年7 月10日、105 年7 月11日提出「民事抗告併聲請再審狀」各對上開裁定提出抗告,並已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等情,業據本院依職權調取本院105 年度選再字第1 號、105 年度聲再字第56號卷宗查核無訛。揆諸首開說明,上開二裁定既經聲請人提出抗告,自難認已確定,聲請人對尚未確定之該二裁定聲請再審,自為不合法,其聲請應予駁回。

二、聲請人對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3 號裁定、105 年度選字第6號裁定、105 年度聲再字第61號裁定、105 年度聲再字第62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

㈠按選舉、罷免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審理,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並不得提起再審之訴。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 條前段定有明文。又總統、副總統選舉訴訟特設規定,排除再審此一非常程序之適用,係考量總統、副總統之任期有一定年限,選舉訴訟倘審級過多,難免時間拖延,不僅將有任期屆滿而訴訟猶未終結之情形,更有使當選人不能安於職位致影響公務推行之結果,為謀法秩序之安定,選舉、罷免訴訟有速予審結之必要(司法院釋字第442 號解釋理由參照)。故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111條明定對於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訴訟之確定判決不得提起再審之訴,自亦包括不得對確定裁定為再審之聲請,始符合該條之立法目的及選舉、罷免訴訟之特性。

㈡經查:

⒈聲請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3 號、第6 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聲請人前以蔡英文於105 年總統當選無效為由,而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馬英九、蔡英文為被告,提起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3 號、第6 號當選無效訴訟,經本院分別於105 年5 月9 日、105 年6 月21日裁定駁回並經確定在案,有上開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第20頁),並經本院調閱上開事件卷宗查核無訛。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對於上開總統選舉訴訟之裁定,自不得為再審之聲請。

⒉聲請人對於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61號、62號裁定聲請再審部分:查,聲請人所提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61號事件,係對於105 年6 月27日本院105 年度選再字第1 號裁定所為再審之聲請,而本院105 年度選再字第1 號事件,係對於105 年4 月29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4 號判決所提再審之訴;聲請人所提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62號事件,則係對於105 年6 月24日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56號裁定所為再審之聲請,而本院105 年度聲再字第56號事件,則係對於105 年5 月9 日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3 號裁定所為再審之聲請,有各該裁定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至第24頁)。亦即聲請人於本件聲請再審之105 年度聲再字第61號、62號裁定,分別為基於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4 號確定判決、105 年度選字第3 號確定裁定所衍生之再審事件。而本院105 年度選字第4 號、第3 號事件,為聲請人以相對人中央選舉委員會、蔡英文、馬英九為被告所提起之當選無效訴訟,核屬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規定之選舉訴訟事件,有各該裁判在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第21頁),並經本院調卷查核屬實。揆諸前開說明,聲請人自亦不得對上開確定裁定為再審之聲請。

三、綜上,本件再審之聲請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選舉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許紋華

法 官 賴錦華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21 日

書記官 陶美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聲再字第86號於民國 106 年 02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選舉無效聲請再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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