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18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18號
- 上訴人
- 李昌諭
- 被上訴人
- 欣偉傑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可熙
- 被上訴人
- 國揚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子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信託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1月17日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8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上訴人收受本院105 年度重上字第18號判決後,於民國107年2月12日具狀提起第三審上訴,未提出委任書,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30萬8532元,經本院於107年2月13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2月27日寄存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汐止派出所,有送達回證可稽(見本院卷㈢第300 頁),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足憑(見本院卷㈢第301、302頁)。是本件上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