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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236號

移轉股份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8 日

法官陳雅玲林俊廷王漢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236號

上訴人
GOLDEN SKY ENTERTAINMENT LIMITED
法定代理人
毛義民
訴訟代理人
李威廷律師
上訴人
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宗安
上訴人
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惠麗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黃福雄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陳怡凱律師
上二人訴訟代理人
王吟吏律師
參加人
威秀影城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明憲
被上訴人
寶座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乾宏
被上訴人
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心怡
被上訴人
泰建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淑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移轉股份事件,被上訴人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於本院106年9月28日言詞辯論終結後變更其法定代理人,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由被上訴人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心怡承受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民事訴訟法第170條定有明文。又第170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為同法第175條所明定。次按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事由者,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其承受訴訟之聲明,應由為判決之原法院裁定之。

二、查本件被上訴人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詹東興,其於106年10月27日收受本院106年10月19日判決送達(見本院卷㈣第456頁),上訴人於同年11月15日提起上訴前之同年11月1日已變更為林心怡,有被上訴人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之公司變更登記表附卷可稽。揆之上開說明,被上訴人泰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林心怡及上訴人中嘉國際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中藝國際影視股份有限公司聲明應由林心怡承受訴訟,即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林俊廷

法 官 王漢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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