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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

分割共有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湯美玉黃裕仁謝永昌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

抗告人
即被上訴人
陳俊弘
即被上訴人
陳芸儀
即被上訴人
陳芸齡
即被上訴人
陳芸皓
相對人
即上訴人
陳俊樑(兼賴燕雪之承受訴訟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正本之案由欄中關於「105年度重訴字第54號」、主文欄中關於「一0五年度重上字第五四號」、理由欄中第二段第一行及第八行關於「105年度重上字第54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爰依職權裁定更正。

二、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黃裕仁

法 官 謝永昌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增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上字第806號於民國 106 年 12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分割共有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