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家訴字第1號
- 原告
- 林秀榮(原名林秀蓉)
- 訴訟代理人
- 李淑吟律師
- 被告
- 林春蘭
- 被告
- 林春秀
- 被告
- 林秀美
- 被告
- 張林秀珠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春生律師
- 被告
- 林玉森
- 被告
- 林玉藤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劉大正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提起主參加之訴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主張:伊與被告皆係被繼承人林保興之繼承人,因林春蘭、林春秀、林秀美、張林秀珠等4人(下稱林春蘭等4人)對林玉森、林玉藤等2人(下稱林玉森等2人)提起塗銷所有權登記等事件,刻由本院104年度重家上字第38號(下稱本訴訟)審理,事涉林保興遺產權利事項,伊對訴訟標的亦為自己所有請求,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條規定,對本訴訟當事人提起主參加訴訟。伊以林玉森等2人執林保興於民國96年6月27日所立遺囑,辦理遺囑繼承登記取得不動產,以及未保存登記房屋及現金。惟遺囑因不符法定要式為無效,林玉森等2人侵害伊繼承所得之權利,縱認遺囑有效,顯違反1/18特留分,伊自得行使扣減權,又伊與林春蘭等4人利害關係相同,援引林春蘭等4人在本訴訟所提事實、理由及證據等情。依民法第767條第1項、第828條第2項及第821條之規定,先位聲明:㈠確認林保興遺囑無效。㈡林玉森等2人應將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土地所有權塗銷,並返還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㈢確認原告就附表編號20至22所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之公同共有權存在。㈣確認原告就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現款及自起訴狀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利息之公同共有權存在。另依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備位聲明:㈠確認原告就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土地各具有1/18之繼承比例之公同共有權存在。㈡確認原告就附表編號20至22所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各具有1/18之繼承比例之公同共有權存在。㈢確認原告就附表編號23至25所示現款各具有1/18之繼承比例之公同共有權利存在。㈣林玉森等2人應將附表編號1至19所示土地之所有權登記塗銷,並返還原告及其他公同共有人全體。
二、按就他人間之訴訟,對其訴訟標的全部或一部,為自己有所請求,或主張因訴訟之結果,自己之權利將被侵害者,得於第一審或第二審本訴訟繫屬中,以其當事人兩造為共同被告,向本訴訟繫屬之法院起訴,民事訴訟法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亦即第三人對於本訴訟之兩造,為自己主張某項權利,並排斥為本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之存在;或對於本訴訟之兩造,主張本訴訟之結果,將使自己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不利益之影響,以本訴訟之兩造為被告之主參加訴訟。又在第二審提起主參加訴訟者,如不備前揭規定之要件而具備獨立之訴之要件時,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將該訴訟移送於第一審管轄法院(最高法院73年台上字第856號判例參照)。查原告主張其對本訴訟之訴訟標的有所請求,以本訴訟之兩造為被告,提起本件主參加訴訟云云。惟原告援引林春蘭等4人在本訴訟主張之事實、理由及證據,甚至相同訴之聲明,皆係以林玉森等2人執林保興遺囑取得如附表所示遺產,侵害其應繼分或特留分云云,則原告提起主參加訴訟之訟爭對象僅林玉森等2人,並不及於林春蘭等4人,亦即原告主張之權利,並不排斥林春蘭等4人在本訴訟主張訴訟標的法律關係;亦非對本訴訟之兩造,主張本訴訟之結果,將使自己在私法上之地位,受不利益之影響。原告之訴顯未具主參加訴訟之要件,但因已具備獨立之訴要件,揆諸前揭說明,自應以裁定將該訴訟移送於第一審管轄法院即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審理。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林保興遺產 ┌─┬─────────┬────────┬──────────┐ │編│ 遺 產 種 類 │ 權 利 範 圍 │ 備 註 │ │號│ │ │ │ ├─┼─────────┼────────┼──────────┤ │1.│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90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390-1土地 │ ├─┼─────────┼────────┼──────────┤ │2.│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58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391-4土地 │ ├─┼─────────┼────────┼──────────┤ │3.│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91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391-5土地 │ ├─┼─────────┼────────┼──────────┤ │4.│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95地號土地 │同共有799/2400 │391-10土地 │ ├─┼─────────┼────────┼──────────┤ │5.│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59地號土地 │同共有1/3 │391-16土地 │ ├─┼─────────┼────────┼──────────┤ │6.│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39地號土地 │同共有1/3 │391-37土地 │ ├─┼─────────┼────────┼──────────┤ │7.│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權利範圍林玉森、│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89地號土地 │林玉籐各1/2 │391-41土地 │ ├─┼─────────┼────────┼──────────┤ │8.│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17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393-6土地 │ ├─┼─────────┼────────┼──────────┤ │9.│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67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393-7土地 │ ├─┼─────────┼────────┼──────────┤ │10│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50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393-8土地 │ ├─┼─────────┼────────┼──────────┤ │11│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18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393-9土地 │ ├─┼─────────┼────────┼──────────┤ │12│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7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394-1土地 │ ├─┼─────────┼────────┼──────────┤ │13│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權利範圍林玉森、│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189地號土地 │林玉藤各1/2 │404-1土地 │ ├─┼─────────┼────────┼──────────┤ │14│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權利範圍林玉森、│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192地號土地 │林玉藤各1/2 │405土地 │ ├─┼─────────┼────────┼──────────┤ │15│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權利範圍林玉森、│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194地號土地 │林玉藤各1/2 │406-1土地(設定最高 │ │ │ │ │限額585萬元) │ ├─┼─────────┼────────┼──────────┤ │16│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56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406-3土地 │ ├─┼─────────┼────────┼──────────┤ │17│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253地號土地 │同共有1058/7876 │406-4土地 │ ├─┼─────────┼────────┼──────────┤ │18│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林玉森、林玉藤公│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195地號土地 │同共有1/3 │406-5土地 │ ├─┼─────────┼────────┼──────────┤ │19│桃園縣平鎮市吉安段│所有權人係林錦榮│重測前東勢段東勢小段│ │ │196地號土地 │等人,非林玉森、│406-1土地 │ │ │ │林玉藤 │ │ ├─┼─────────┼────────┼──────────┤ │20│桃園縣平鎮市金陵路│全部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4段40號1樓房屋 │ │ │ ├─┼─────────┼────────┼──────────┤ │21│桃園縣平鎮市金陵路│全部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4段81號2樓房屋 │ │ │ ├─┼─────────┼────────┼──────────┤ │22│桃園縣平鎮市金陵路│全部 │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4段88號房屋 │ │ │ ├─┼─────────┼────────┼──────────┤ │23│平鎮市農會金陵分部│ │ │ │ │第0000000000000000│415,768元 │ 存款 │ │ │號帳戶內現金 │ │ │ ├─┼─────────┼────────┼──────────┤ │24│平鎮市農會定期存款│200萬元 │ 存款 │ ├─┼─────────┼────────┼──────────┤ │25│平鎮市金陵郵局第 │ │ │ │ │00000000000000 帳 │64,696元 │ 存款 │ │ │戶內現金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