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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抗字第22號

聲明異議聲請再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詹文馨藍家偉柯雅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再抗字第22號

聲請人
涂欣媺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開揚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158號裁定,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確定之裁定聲請再審者,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2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依民事訴訟法第507條準用同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6年10月26日以裁定命其於5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106年11月24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7頁)。茲聲請人迄未依限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本院卷第19頁),依上開說明,本件再審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柯雅惠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戴伯勳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抗字第22號於民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聲明異議聲請再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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