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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0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9 日

法官陳容正劉素如王怡雯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03號

抗告人
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抗告人
特別代理人 李正義
訴訟代理人
陳適庸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徐敏健間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1 月25日本院106 年度重上字第803 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除別有規定外,不得抗告,民事訴訟法第483條定有明文。所謂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係指每一審級訴訟程序開始後尚未終結以前所為之裁定而言(最高法院50年台抗字第225 號判例參照)。

二、本件抗告人請求其董事徐敏健損害賠償事件,對於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 年度重訴字第490 號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公司法第213 條規定,由抗告人之監察人耀華玻璃股份有限公司管理委員會為抗告人之法定代理人,或由股東會另選他人代表抗告人,本院於108 年1 月25日裁定(下稱原裁定)限期命抗告人於10日內補正法定代理人,依上說明,原裁定自屬不得抗告之裁定。抗告人對於不得抗告之原裁定提起抗告,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容正

法 官 劉素如

法 官 王怡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劉維哲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03號於民國 108 年 03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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