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
- 上訴人
- 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楊良佳
- 上訴人
- 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溫國賓
- 上訴人
-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施長寬
- 上訴人
- 神榮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樹木
- 上訴人
- 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段春雷
- 上訴人
- 詮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政統
- 上訴人
-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文
- 上訴人
-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蔡文烈
- 上訴人
- 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鈞義
- 上訴人
- 永漢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呂世華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峰富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黃博駿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王俐棋律師
- 被上訴人
-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 法定代理人
- 馮世寬
- 被上訴人
- 呂嘉凱
- 被上訴人
- 吳志揚
- 被上訴人
- 曾金陵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葉大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潘怡君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秋華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王雪娟律師
- 被上訴人
- 王明義
- 被上訴人
- 張贊宗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佳瑤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嘉泰律師
- 被上訴人
- 許金和
- 被上訴人
- 姚江臨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君漢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陳玫瑰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林婉婷律師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李昱葳律師
- 上一人複代理人
- 卓素芬律師
- 被上訴人
-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