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23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1號

給付租金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9 月 21 日

法官張松鈞楊雅清陳君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941號

聲請人
陳常棻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覽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1號給付租金事件卷宗,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所謂第三人與訴訟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係指該第三人為判決之既判力所及,或第三人之權利義務直接受判決內容或執行結果影響者而言,如該第三人僅具經濟上之利害關係,自非上開規定所稱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

二、聲請人主張臺北市○○段0○段000地號、242地號土地之部分共有人,前曾因國防部陸軍後勤指揮部占用起訴請求給付租金,於民國107年7月10日由本院以106年度重上字第941號給付租金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判決部分勝訴在案,聲請人為上開土地之共有人,系爭事件勝訴判決事關聲請人得否比照求償之利害關係甚鉅,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閱覽相關卷證等語,雖據提出系爭土地謄本為據,惟聲請人並非系爭事件判決既判力所及之當事人或繼受人,所稱其為土地共有人等語雖屬實在,但他共有人能否請求返還不當得利或判決執行之結果,並不影響聲請人之權利義務,是以聲請人自非就系爭事件有法律上利害關係之第三人,依首揭說明,聲請人聲請閱覽系爭事件相關卷證,不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五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審判長法 官 張松鈞

法 官 楊雅清

法 官 陳君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潘大鵬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941號於民國 107 年 09 月 21 日裁判,案由為給付租金,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