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
- 上訴人
- 陳振偉
- 被上訴人
- 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潮
- 被上訴人
- 賴比瑞亞商台塑海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賴金聲
- 被上訴人
- 麥寮工業區專用港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寶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8年5月8日本院106年度重勞上字第19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及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6萬4,167元,經本院於108年6月18日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8年6月28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回執可參(見本院卷㈥第591頁),詎上訴人逾期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查詢可稽(同上卷第593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勞工法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