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o · 學習📖 法律人公認 · 必修判決書怎麼快速讀懂一起讀判決創辦人蕭奕弘律師|法官/檢察官/律師三視角|貫串國考底層邏輯看課程內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1,159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18 日

法官湯美玉李慈惠黃裕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

原告
蕭國璋
被告
胡丁燕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刑事庭以105 年度附民字第334號裁定移送本院民事庭後,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原告蕭國璋於本院105 年度金上訴字第41號違反銀行法案件之刑事訴訟程序,對被告胡丁燕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負損害賠償責任。被告所涉違反銀行法部分,雖經刑事判決論以銀行法第125 條第1 項前段之非銀行不得經營收受存款業務罪判處罪刑,惟原告非被告犯銀行法之罪而直接受害之人,本不得於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附帶提起民事訴訟,但原告已表明倘認不合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之要件時,仍有對被告提起民事訴訟之意(見本院卷第16頁),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於民國106 年3 月13日裁定命原告於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550 元,並載明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而該項裁定已於106 年4 月18日送達原告住所,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亦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1 份在卷可證,則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249 條第1項第6款,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八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審判長法 官 湯美玉

法 官 李慈惠

法 官 黃裕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郭晋良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金訴易字第1號於民國 106 年 05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侵權行為損害賠償,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相關課程

讀到這裡,下一步可以學的:

  • 判決實戰這門課教你拆解判決書結構、快速定位爭點。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