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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87號

請求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02 日

法官黃嘉烈高明德林鳳珠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上字第387號

上訴人
許銘理

      許賴阿本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懷榕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 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而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 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而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亦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上字第387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裁定命其於7日內補正,上訴人已於107年2月12日收受該裁定正本,然未遵期補正,有送達證書、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據(本院卷第203-204、20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嘉烈

法 官 高明德

法 官 林鳳珠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珮茹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上字第387號於民國 107 年 03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請求損害賠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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