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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8號

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7 日

法官藍文祥邱靜琪石有為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再易字第18號

再審原告
聖元精密塗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孟君 同上
再審被告
東倞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正宗 同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5年11月22日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638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不經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者,得不經言詞辯論,以判決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2項定有明文。所謂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係依再審原告所主張之再審事由,不經調查即可認定,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而不能獲得勝訴之判決者而言。

二、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再審被告以再審原告生產交付之產品有瑕疵,致其受有損害為由,訴請再審原告應負擔損害賠償乙事,雖經本院以104年度重上字第638號確定判決(下稱系爭確定判決)命再審原告應給付新臺幣(下同)1,069,399元之本息,惟再審原告曾於101年2月22日與第三人王仁助,至再審被告之代理人李木松(即趙國豪)位於大陸地區廣東省廣州市珠海區石榴港路台沖北新街A7辦公室商議產品瑕疵問題,當時李木松提出再審被告之客訴損失賠償表(下稱系爭證物,經雙方討論後,達成結論為:「除A部分(即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10)須利昌會同處理外,剩餘部分(即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8)聖元僅就材短米、管底褶折部分,於剩餘訂單(未出貨)分批處理完畢。」等語,並將該結論書立於系爭證物,且據再審被告代理人李木松簽名其上。準此,再審原告僅就SY201109(即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8)材料短米2403㎡、1885㎡、SY201112(即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材料管底摺皺19500㎡進行處理,其負責金額依據原確定判決29.5匯率計算,換算應為為188,282元(29.5×6382.45 =188282.28)。系開證物未曾於原確定判決審理程序中提出,且該證據經審酌後,再審原告亦可受有利益之裁判,應認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再審事由,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以資救濟等語。

三、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裁判者為限,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定有明文。次按前訴訟程序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之證物,當事人不知有此致未斟酌現始知之,或知有該證物之存在而因當時未能檢出致不得使用,嗣後檢出之該證物,固可稱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得使用未經斟酌之證物,惟必須當事人在客觀上確不知該證物存在致未斟酌現始知之,或依當時情形有不能檢出該證物者始足當之,倘按其情狀依一般社會之通念,尚非不知該證物或不能檢出或命第3人提出者,均無該條款規定之適用。且當事人以發現得使用未經斟酌之證物為再審理由者,並應就其在前訴訟程序不能使用之事實,依民事訴訟法第277條前段規定負舉證責任(最高法院32年上字第1247號判例、98年度台上字第1258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再審原告主張其發現內容記載:再審被告之代理人李木松與再審原告曾於101年2月22日就關於再審被告主張之損害賠償請求,達成再審原告僅須就系爭確定判決附表一編號4、8項目為處理等語之系爭證物,而依系爭證物所示合意計算結果,其僅須賠償188,282元,遠低於系爭確定判決所認定應賠付之金額云云。惟查,再審原告既自承系爭證物係其與再審被告之代理人李木松於101年2月22日共同合意之記錄,顯見再審原告在客觀上並非不知該證物存在,或依當時情形有不能於前訴訟程序檢出該證物情事,再審原告就此部分事證於前訴訟程序不能使用之事實,亦未舉證以實其說,難認係屬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得使用未經斟酌之證物。是再審原告主張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所定再審事由云云,即非可採。

四、承前所述,本件再審原告主張之再審事由,不經調查即可認定與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規定不符,是本件再審之訴,顯無再審理由,爰不經言詞辯論,逕以判決駁回之。

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顯無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民事第十七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

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7 日

審判長法 官 藍文祥

法 官 邱靜琪

法 官 石有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再易字第18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7 日裁判,案由為損害賠償等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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