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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76號

聲請迴避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2 月 05 日

法官徐福晋陳秀貞林哲賢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抗字第1376號

抗告人
徐敏健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保利錸光電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聲請法官迴避,對於中華民國106年11月16日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376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駁回。

抗告訴訟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次按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此項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亦為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抗告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1月16日106年度抗字第1376號裁定提起抗告,惟並未依前開規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106年12月7日裁定命抗告人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月19日送達抗告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本院卷第95頁),抗告人迄今仍未依前開規定補繳裁判費,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佐(本院卷第97頁),其抗告自不合法。依上開說明,本院應予以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5 日

審判長法 官 徐福晋

法 官 陳秀貞

法 官 林哲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陳盈真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376號於民國 107 年 02 月 05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迴避,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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