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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3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8 日

法官陳麗芬周祖民黃欣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33號

抗告人
黃蒂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方允中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對於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33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伍日內,向本院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按提起抗告,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 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定有明文。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此依同法第495條之1之規定,於抗告程序準用之。

二、查本件抗告人不服民國106年5月17日本院106年度聲字第233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惟未繳納抗告裁判費1,000元。 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5日內, 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即駁回其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麗芬

法 官 周祖民

法 官 黃欣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蕭麗珍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33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08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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