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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5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30 日

法官陳靜芬林玉珮魏于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295號

聲請人
黃琪雅
相對人
王仲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75號),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許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或非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定。

二、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經聲請人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下稱法扶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乙情,有法扶會專用委任狀在卷可稽(見本院106年度上字第775號卷第39頁)。又依聲請人所執上訴事由(見同上卷第119至123頁),尚需經調查辯論,亦非顯無勝訴之望。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魏于傑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韋杉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295號於民國 106 年 06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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