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5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5號
- 聲請人
- 林寀志即林政賢
- 代理人
- 張致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俊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6月29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7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5年5月3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5年12月14日裁判確定(見本院卷第3頁),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聲請人於106年6月29日始為交付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之請求,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