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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5號

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7 日

法官陳靜芬魏于傑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325號

聲請人
林寀志即林政賢
代理人
張致祥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周俊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聲請交付法庭錄音光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及依法得聲請閱覽卷宗之人,因主張或維護其法律上利益,得於開庭翌日起至裁判確定後6 個月內,繳納費用聲請法院許可交付法庭錄音或錄影內容。但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得於裁判確定後2 年內聲請,法院組織法第90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6月29日聲請交付本院104年度重上字第1076號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105年5月31日準備程序之法庭錄音光碟,惟該事件業於105年12月14日裁判確定(見本院卷第3頁),且非屬經判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之案件,聲請人於106年6月29日始為交付該事件之法庭錄音光碟之請求,已逾裁判確定後6個月之法定期間,揆諸首揭規定,其聲請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325號於民國 106 年 07 月 07 日裁判,案由為交付法庭錄音光碟,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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