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4 分鐘讀完全文 1,468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6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31 日

法官陳雅玲王漢章吳燁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426號

聲請人
華茂城企業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李坤鎔

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間本院106年度抗字第851號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伊與相對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2人之間,發生不動產爭執。伊聲請訴訟救助,遭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以民國(下同)106年2月22日106年度救字第26號裁定駁回聲請;伊提起抗告,現由本院106年度抗字第851號事件(下稱系爭事件)審理中。嗣本院於106年7月14日裁定(下稱系爭補費裁定),命伊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繳納系爭事件抗告費新台幣(下同)1000元。但是,伊無力繳納前述抗告費,為此聲請訴訟救助等語。

二、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事由,應釋明之」、「釋明事實上之主張者,得用可使法院信其主張為真實之一切證據。但依證據之性質不能即時調查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109條第2項、第284條定有明文。又按聲請訴訟救助,應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請求救助之事由,如聲請人並未提出證據,或依其提出之證據,未能信其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之主張為真實,即應將其聲請駁回,並無派員調查之必要(最高法院26年滬抗字第34號判例意旨可稽)。次按所謂無資力係指窘於生活,且缺乏經濟信用者而言(最高法院43年台抗字第152號判例參照)。

三、經查,系爭補費裁定命聲請人於收受裁定正本之日起7日內,補繳抗告費1000元(見本院卷第9頁裁定書)。聲請人具狀因而聲請訴訟救助(見本院卷第1-4頁);惟其對於有何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無力籌措1000元等情,均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資料以為釋明,即有未合。至於聲請人所舉最高行政法院98年度裁字第3394號裁定書(見本院卷第6頁),仍未釋明聲請人發生窘於生活、缺乏經濟信用之情事,尚與前開規定不符。何況,聲請人就系爭事件曾經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106年6月23日106年度聲字第298號裁定駁回其聲請(見本院卷第8頁裁定書),益徵聲請人不符合訴訟救助之要件。故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1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雅玲

法 官 王漢章

法 官 吳燁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鄧瑄瑋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426號於民國 106 年 08 月 31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