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號
- 聲請人
- 吳芬芬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向原法院提出「民事(2)異議、抗告及聲請訴救狀」,對原法院於105年8月4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77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表明不服提起抗告(見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4號卷第3頁),聲請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系爭裁定核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聲請人之抗告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