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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號

訴訟救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9 日

法官陳靜芬魏于傑陳清怡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字第7號

聲請人
吳芬芬

      謝諒獲

上列聲請人因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案列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4號),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所謂顯無勝訴之望者,係指聲請訴訟救助之當事人所提起之訴或上訴依其主張之事實於法律上本無獲得勝訴之望;或其起訴或上訴為不合法之情形而言(最高法院87年度台抗字第660號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人於民國105年7月28日向原法院提出「民事(2)異議、抗告及聲請訴救狀」,對原法院於105年8月4日所為104年度訴字第773號裁定(下稱系爭裁定)表明不服提起抗告(見本院106年度抗字第14號卷第3頁),聲請人未依法繳納抗告裁判費而聲請訴訟救助,惟系爭裁定核屬訴訟進行中所為之裁定,依法不得抗告,聲請人之抗告為不合法,而應予駁回。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對系爭裁定提起抗告,顯無勝訴之望,其聲請訴訟救助,自有未合,不應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審判長法 官 陳靜芬

法 官 魏于傑

法 官 陳清怡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蕭進忠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字第7號於民國 106 年 01 月 19 日裁判,案由為訴訟救助,全文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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