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1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聲再字第91號
- 抗告人
- 楊天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蔡英文、馬英九、中央選舉委員會等間選舉無效聲請再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9月26日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抗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起五日內補繳抗告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抗告有應繳而未繳裁判費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者,其抗告為不合法,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抗告人不服本院106年度聲再字第91號於106年9月26日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未依前開規定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裁定駁回抗告。
三、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