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7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776號上 訴 人 周宏昇即伍泰灃汽機車油行 趙祐茛 陳洰宏 被 上訴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忠銘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1日本院106年度重上字第77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按上訴第三審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為民事訴訟法第481條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 項所明定。 二、查上訴人對本院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亦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年5月16日裁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補正,該裁定正本已於同年月 21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81頁 )。茲已逾期,迄未據上訴人補正,亦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憑(見本院卷第387頁至第389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陳麗玲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4 日書記官 秦湘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