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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
    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 法定代理人
    楊良佳、溫國賓、施長寬、陳樹木、段春雷、陳政統、李文、蔡文烈、陳鈞義、呂世華、馮世寬

  • 上訴人
    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法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神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詮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漢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呂嘉凱吳志揚曾金陵王明義張贊宗許金和姚江臨葉茂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佳 上 訴 人 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國賓 上 訴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 訴 人 神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 訴 人 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春雷 上 訴 人 詮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統 上 訴 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上 訴 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 訴 人 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義 上 訴 人 永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被 上訴 人 呂嘉凱 吳志揚 曾金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潘怡君律師 陳秋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雪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明義 張贊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金和 姚江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林婉婷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卓素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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