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高等法院
- 裁判日期109 年 01 月 14 日
- 法官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 法定代理人楊良佳、溫國賓、施長寬、陳樹木、段春雷、陳政統、李文、蔡文烈、陳鈞義、呂世華、馮世寬
- 上訴人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法人、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法人、神榮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詮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法人、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法人、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漢實業有限公司法人
- 被上訴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呂嘉凱、吳志揚、曾金陵、王明義、張贊宗、許金和、姚江臨、葉茂益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 上 訴 人 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佳 上 訴 人 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國賓 上 訴 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 訴 人 神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 訴 人 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春雷 上 訴 人 詮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統 上 訴 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上 訴 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 訴 人 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義 上 訴 人 永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華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黃博駿律師 王俐棋律師 被 上訴 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被 上訴 人 呂嘉凱 吳志揚 曾金陵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潘怡君律師 陳秋華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王雪娟律師 被 上訴 人 王明義 張贊宗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李嘉泰律師 被 上訴 人 許金和 姚江臨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陳玫瑰律師 林婉婷律師 李昱葳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 人 卓素芬律師 被 上訴 人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 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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