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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字第817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1 月 14 日

法官陶亞琴陳蒨儀廖慧如

上訴人
亮源工程設計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良佳
上訴人
星鎧土木包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溫國賓
上訴人
鋐原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長寬
上訴人
神榮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樹木
上訴人
左賀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段春雷
上訴人
詮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政統
上訴人
亞力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
上訴人
利浦電機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文烈
上訴人
廣閎消防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鈞義
上訴人
永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世華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峰富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黃博駿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王俐棋律師
被上訴人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馮世寬
被上訴人
呂嘉凱
被上訴人
吳志揚
被上訴人
曾金陵
共同訴訟代理人
葉大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潘怡君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王雪娟律師
被上訴人
王明義
被上訴人
張贊宗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佳瑤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嘉泰律師
被上訴人
許金和
被上訴人
姚江臨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君漢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玫瑰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婉婷律師
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昱葳律師
上一人複代理人
卓素芬律師
被上訴人
任順律師即榮電股份有限公司之破產管理人

葉茂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10月15日所為判決,其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被上訴人「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之記載,均應更正為「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4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蒨儀

法 官 廖慧如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佳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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