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7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上更㈠字第87號
- 上訴人
- 魏世明
上訴人與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分配表異議之訴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8年2月19日本院106年度重上更㈠字
第87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7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代理人之委任狀,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由
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所明定。次按,上訴狀內未表明上訴理由者,上訴人應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提出理由書於原第二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471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查本件上訴人於民國108年3月18日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依法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且未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70條第2項程式之上訴理由狀。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八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