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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

返還遺產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4 月 30 日

法官黃莉雲吳素勤何君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

參加人
孫宜敏

      孫宜煜

上列參加人就上訴人林陳秀與被上訴人孫紹文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聲請參加訴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參加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伍日內,各補繳參加訴訟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次按聲請參加訴訟,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2 款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參加人就上訴人林陳秀與被上訴人孫紹文間請求返還遺產等事件,於民國105年12月21日聲請參加訴訟(見原審卷第92頁),未據繳納聲請參加訴訟裁判費,爰依前揭規定,限各參加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五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

三、爰裁定如主文。

家事法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黃莉雲

法 官 吳素勤

法 官 何君豪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奕伃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重家上字第43號於民國 107 年 04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遺產等,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