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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147號

拍賣抵押物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30 日

法官翁昭蓉賴惠慈劉又菁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非抗字第147號

再抗告人
林龍輝
代理人
楊愛基律師

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廖苡妡間拍賣抵押物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3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度抗字第180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抗告駁回。

再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

一、按對於抗告法院所為抗告有無理由之裁定再為抗告,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非訟事件法第45條第3項規定甚明。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者,係指原裁定就其取捨證據所確定之事實適用之法規顯然不合於法律規定,或與司法院現尚有效及大法官會議之解釋,或最高法院尚有效之判例顯然違反,及消極的不適用法規,顯然影響裁判者而言,不包括漏未斟酌證據、調查證據欠周及認定事實錯誤之情形。又聲請拍賣抵押物係屬非訟事件,法院所為准許與否之裁定,無確定實體法上法律關係存否之性質,於債權及抵押權之存否,並無既判力。故法院祇須就抵押權人提出之文件為形式上審查,如認其抵押權已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法院即應為准許拍賣抵押物之裁定;至其抵押權或所擔保之債權是否確係存在等實體事項,並非法院於拍賣抵押物事件中所得審查,是對於實體上法律關係有爭執之人,為求保護其權利,應另行提起訴訟,以求解決,不得僅依抗告程序聲明其爭執,並據為廢棄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之理由。

二、本件相對人主張再抗告人於民國(下同)94年2月21日以其所有如原法院司法事務官106年6月23日106年度司拍字第265號裁定(實為處分,下稱第一審裁定)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設定擔保債權總金額新臺幣(下同)300萬元之普通抵押權(下稱系爭抵押權),以擔保其對相對人所負債務之清償,約定清償期為104年2月18日。詎抗告人屆期未為清償,爰向原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經第一審裁定准許在案。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經原裁定以抗告為無理由駁回抗告,抗告人不服,再為抗告。

三、再抗告意旨略以: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未提出任何債權證明文件,第一審裁定准許拍賣抵押物,違反強制執行法第4條第1項第5款之規定。且原裁定就抗告意旨指摘相對人未提出債權證明文件恝置不論,有裁判不備理由之違誤。又系爭抵押權登記之清償期為104年2月18日,與登記之存續期間自94年2月18日至104年2月18日相符,足認系爭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原裁定以系爭抵押權未約定利息、遲延利息、違約金等,認係普通抵押權,有違論理法則及經驗法則,為此再為抗告等語。

四、經查,相對人依系爭抵押權聲請拍賣系爭不動產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見第一審裁定卷第5至7頁)、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見第一審裁定卷第16至20頁)為證,經原裁定依形式上審查,認定系爭抵押權業經依法登記,且抵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依民法第873條規定,准許相對人拍賣抵押物之聲請,適用法規並無錯誤。原法院本其取捨證據之職權行使,認定依系爭抵押權之設定登記及設定契約書之記載,系爭抵押權乃普通抵押權而非最高限額抵押權,相對人聲請法院裁定拍賣抵押物不須提出債權證明文件,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可言。又系爭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系爭抵押權登記謄本均未載明最高限額之約定,要難認系爭抵押權乃最高限額抵押權。而抵押權存續期間並非最高限額抵押權必須約定之事項,亦不能以系爭抵押權有約定存續期間,反謂其為最高限額抵押權。再者,再抗告人主張原裁定違反經驗法則、論理法則,並未揭示該等法則之旨趣,再抗告人據以主張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尚有未合。再者,姑不論本院暨所屬法院法律座談會研討結果,非屬所謂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法規」,再抗告人所舉105年法律座談會民執類提案第3號研討結果,乃針對普通抵押權人以法院准許拍賣抵押物裁定為執行名義,向執行法院聲請對抵押物強制執行,依強制執行法第6條第1項第5款規定,應提出債權證明文件,與本件乃抵押權人聲請准予拍賣抵押物裁定以取得執行名義之情形不同,再抗告人憑以主張相對人聲請本件拍賣抵押物裁定,應提出債權證明云云,洵屬誤解。綜上所述,原裁定並無適用法規顯有錯誤之情形,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予廢棄,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抗告為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二十一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再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審判長法 官 翁昭蓉

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劉又菁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信昱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6年度非抗字第147號於民國 106 年 10 月 30 日裁判,案由為拍賣抵押物,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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