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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易字第355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9 月 23 日

法官陶亞琴陳賢德陳蒨儀

上訴人
高景隆

上列上訴人因與被上訴人黃國順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5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上訴駁回。

二、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三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繳納裁判費,第三審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81條、第44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上訴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第2項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經第二審法院定期命補正,逾期未補正亦未依第466條之2為聲請者,第二審法院應以上訴不合法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66條之1第4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不服民國109年7月21日本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5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惟未依規定提出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亦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經本院於109年8月31日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後7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9年9月13日送達上訴人,然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送達證書及簽收紀錄、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在卷可稽,上訴人復無依同法第466條之2之規定為聲請之情事,揆諸前揭說明,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六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審判長法 官 陶亞琴

法 官 陳賢德

法 官 陳蒨儀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國乾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易字第355號於民國 109 年 09 月 23 日裁判,案由為返還不當得利等,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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