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
- 上訴人
- 劉綵蓉(原名劉梅花)
- 訴訟代理人
- 高亘瑩律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詹蔡琴、詹德潑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溢繳之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應予返還。
理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規定,加徵裁判費十分之五;發回或發交更審再行上訴者免徵,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定有明文。另按訴訟費用如有溢收情事者,法院應依聲請並得依職權以裁定返還之,同法第77條之26亦有規定。
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年5月22日107年度上更一字第112號判決提起上訴,則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免徵裁判費。惟上訴人於108年6月19日繳納第三審上訴裁判費新臺幣4萬6,050元,有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可證(本院卷第342頁),顯屬溢繳,應予退還,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民事第二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