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
- 上訴人
- 秦漢霖
- 法定代理人
- 秦連清
- 上訴人
- 陳玉鳳
- 訴訟代理人
- 徐建弘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一週具狀陳報97年間裝潢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屋時,裝潢工程施作之具體項目、材料、施工日數。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063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8年5月28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15法庭另行言詞辯論。兩造應於開庭前一週具狀陳報97年間裝潢桃園市○○區○○○街00○0號房屋時,裝潢工程施作之具體項目、材料、施工日數。特此裁定。
民事第十三庭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