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1436號
- 上訴人
- 竹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榮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均昇科技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18日本院107 年度上字第1436號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正本送達後十日內,補正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書,及補繳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壹仟貳佰元。
理由
一、按對於第二審判決上訴,上訴人應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但上訴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具有律師資格者,不在此限。上訴人之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或上訴人為法人、中央或地方機關時,其所屬專任人員具有律師資格並經法院認為適當者,亦得為第三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未依前揭規定委任訴訟代理人,或雖已委任而法院認為不適當者,第二審法院應定期先命補正,為民事訴訟法第466 條之1 所明定。又向第三審法院提起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前段規定徵收裁判費,此為上訴應具備之必要程式,當事人提起第三審上訴,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者,原第二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第481 條準用第442 條第2 項所明定。
二、上訴人對本院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依上開規定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且未提出合於民事訴訟法第470 條第2 項程式之上訴理由狀,亦未繳納上訴第三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3 萬1,200 元。茲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之日起10日內為前開補正,如逾限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三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