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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227號

確認通行權存在等民事裁判日期 109 年 05 月 04 日

法官林玉珮徐淑芬朱美璘

上訴人
吳家登
訴訟代理人
李麗君律師
被上訴人
鴻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
特別代理人 張益周
被上訴人
大溪育樂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志榮
訴訟代理人
邱清銜律師
複代理人
游淑琄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9年5月28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七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民事第三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林玉珮

法 官 徐淑芬

法 官 朱美璘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蔡宜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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