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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78號

履行協議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1 月 02 日

法官魏麗娟朱耀平潘進柳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上字第78號

上訴人
江志昌
被上訴人
江世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履行協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三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上訴不合法者,第二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4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481條規定,於第三審程序準用之。

二、查上訴人對於民國107年9月5日本院107年度上字第78號判決提起第三審上訴,因未繳納第三審裁判費新臺幣7萬5,750元,及委任律師或具律師資格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規定之關係人為訴訟代理人,經本院於107年10月12日書面裁定限上訴人於收受裁定正本送達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07年10月17日送達上訴人送達代收人,有送達回執可參(見本院卷第259頁),然上訴人逾期仍未補正,有本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可稽(同上卷第261頁),是本件上訴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九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審判長法 官 魏麗娟

法 官 朱耀平

法 官 潘進柳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廖婷璇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字第78號於民國 107 年 11 月 02 日裁判,案由為履行協議,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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