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32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32號
- 再審原告
- 余俊義
- 再審被告
-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0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0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0508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再審原告,有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據(見本院卷第39頁、第43頁),再審原告迄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