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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32號

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詹文馨藍家偉邱靜琪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再易字第132號

再審原告
余俊義
再審被告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7年9月4日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03號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再審之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規定,繳納裁判費,此乃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02條第1項亦有明文。

二、查再審原告對於本院106年度上字第1103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2萬0508元,經本院於民國107年12月19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裁定正本5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同年月26日送達予再審原告,有民事裁定及送達證書可據(見本院卷第39頁、第43頁),再審原告迄仍未補正,有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見本院卷第47至49頁)。揆諸前開說明,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

民事第十四庭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4 日

審判長法 官 詹文馨

法 官 藍家偉

法 官 邱靜琪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張淨卿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再易字第132號於民國 108 年 01 月 04 日裁判,案由為確認債權不存在再審之訴,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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